媒体报道

强调自律自治!10部委发文:开展医疗美容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

2020-09-15 17:22:57 admin 75

医美行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大洗牌,得以立足的根本,或许就是辽宁省三年行动方案中多次强调的“自律自治”。

医美机构再迎严监管!

据“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委网信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医疗美容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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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方案》,以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分类监管、联合惩戒等3项工作为具体整治目标,对整个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督管理定下了5项重点任务,以及4项主要措施。

这4项“主要措施”可概括为:

(一)压实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规范依法执业、生产、经营等行为,包括: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

(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强化信息共享与监管共治,包括: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自律制度化、强化生活美容组织自律引导作用。

(三)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包括:严厉查处非法医疗美容,规范诊疗服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以及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包括:加强信息公示,加大案件查办与曝光力度;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就医意识;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文末可查看辽宁省《方案》全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执业检查外,这一次“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自律”也成为了辽宁省医美三年整治行动的一大工作任务。

“艾瑞咨询研究院”有资料显示,2019年中国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约13,000家(医院占29.1%、门诊部占32.9%、诊所类占38.0%),在这些合法机构中,依然有15%的机构存在着“超范围经营”等不良执业现象。

规范,可谓是医疗机构成功发展的立足之本。在医美行业全面面临监管洗牌的今日,自律不仅是政府监管方案的要求,也是医美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今年4月,国家卫健委联合八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的通知》,对医美服务、医美广告、医美药品器械监管都做出了比较详尽的安排。在国家通知的号召下,今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多个省市也先后出台了不少有关医疗美容的监管政策,不过直接提出开展“三年整治行动”的目前只有辽宁省一家。

随着各方政策的落地,相信未来的医美检查还会变得更严。对于民营医美机构来说,从现在开始调整自查制度、医护奖罚方案,规范自身行为为时不晚,毕竟,我们赖以生存的口碑,还有医美市场,也需要我们自己来维护。

附,辽宁省《方案》全文: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医疗美容综合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0-2022年)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医疗美容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医疗乱象多发领域,加强医疗美容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市场综合监管力度,规范医疗美容市场服务秩序,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以查处案件为抓手,严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医疗美容等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持续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通过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单位,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坚决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

(三)将医疗美容行业依法执业情况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建立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实施联合惩戒。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

(二)组织完善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医疗美容行业自律制度化,强化生活美容组织自律引导作用。

(三)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严厉打击无资质诊疗、无证行医、非法行医以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走私医疗美容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和互联网信息以及行业协会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等行为。

(四)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广泛开展医疗美容科普强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调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压实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依法执业、生产、经营等行为

医疗、生活美容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医疗美容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依法执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向属地系统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切实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1.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要将医疗质量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

2.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指导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电商平台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销售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商品和服务的管理。

3.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强化信息共享与监管共治

1.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自律制度化。各级医疗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要加强行业会员的自律自查和培训指导,督促行业会员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会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严格依法执业。通过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创新行业自律手段。要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医疗美容典型案(事)件以及医疗美容相关手术、药品器械使用的风险警示。

2.强化生活美容组织自律引导作用。各级生活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的自律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提醒会员单位以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案例为鉴,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三)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1.严厉查处非法医疗美容,规范诊疗服务。一是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查处发现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微整形”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2.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3.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4.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非法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

1.加强信息公示,加大案件查办与曝光力度。要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增加曝光力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全面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2.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就医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积极宣传倡导正确的医疗美容知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众媒体、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有美容需求的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本身的正确认识和对其风险性的科学评估意识,引导公众理性认知,积极宣传倡导医疗美容就医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要积极组织舆论引导工作,认真做好社会宣传,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3.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要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医疗美容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省卫生健康委、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在各自官网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9月)。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领域监管工作现状,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部门及时间节点;要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分阶段,分步骤扎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要针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制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违规医疗美容培训、违法发布广告以及行业协会监管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要加大联合监督执法力度,坚持反复整治,精准打击,确保通过集中整治,达到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目标。

(三)深入巩固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和“回头看”,对于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巩固完善案件办理的工作衔接程序,推动衔接工作快速、无缝实施,确保及时制止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同时,深入全面挖掘案件线索,对违法事实进行链条式精准打击,确保非法医疗美容者依法受到处罚,提高专项行动震慑力。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7月-12月)。各地要对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充分的总结,梳理出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工作制度,将好的经验和工作模式用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深层次矛盾,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辽宁省医疗美容三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推动、沟通协调和总结上报等工作。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防范和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规范美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工作融入到部门日常工作中加以推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通过专项行动,要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职到位,省医疗美容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开展联合飞行执法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定期组织督查工作,了解专项行动进展,扎实推动专项行动任务落实。对于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各地、各部门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监管措施。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项目、价格,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委及其监督机构报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每年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形成总结,分别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省各成员单位分别汇总本市、本系统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行政门投诉举报电话:12320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海关投诉举报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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